(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房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间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
第十五条 市政府从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城市住房资金。
第十六条 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