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新政解读(2)

住房公积金2018-11-28王华老师

  偿还购房贷款可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组合)贷款可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账户金额,按揭贷款可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账户金额。

  职工部分提前还款后,可凭借还款凭证提取公积金。在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还款凭证金额的情况下,10月8日以后登记的还款凭证可按政策根据账户情况分次提取,直至提满凭证金额。

  此外,在中德、渤海、农商3家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由贷款银行受理变为公积金网点受理。同时,还款凭证、还款计划既可以通过贷款银行打印,也可以通过公积金网点打印。职工还可以通过公积金网点自助机打印还款计划和明细。这项方便、快捷的服务将逐步覆盖所有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旧模式:单位在公积金窗口办理完审核手续后,还需二次取号,排队到建设银行窗口递交支票或现金。在办理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时,还需银行二次审核,无法当时记账生效。

  新政后:增加了资金划转缴存方式,单位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后,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自动完成公积金缴存。极大地节约了单位经办人员的时间,而且可使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当日到账。

  天津市对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了全面调整,全部登记、封存业务当时记账生效,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账户封存等不涉及资金的归集类业务在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完成后当时生效。此外,在资料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新开户单位当时即可领取单位卡、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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