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资信评估】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九条【反担保】借款人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应当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或以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认可的保证、质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以合法房产进行抵押反担保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条【贷款优惠待遇】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人协商,贷款人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贷款比例、增加贷款年限或者适用优惠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担保费及免费担保情形】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以减免担保服务费:
(一)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二)配偶、成年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四)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五)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六)获得个人一等功;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保证,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第八条【资信评估】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