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按广西此前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为职工及其配偶工作或生活所在辖区所拥有产权的住房。但如果不在工作地及户籍所在地购房,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保障缴存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职工对居住地的选择权,同时也为了确保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性,《通知》放开了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同时,今后全区各地应根据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 购房提款 提取期限延至两年
【新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解读】目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的过程中,审批环节耗时不少。部分缴存职工不了解提取时限要求,即在一年内没有及时办理提取手续,进而影响了正常提取,由此带来不便。为此,《通知》将原来规定的时限放宽一倍,只要职工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5 流动人员 离职销户立等可取
【新政】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按照广西以前的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到外省工作的也可以提取。如今,我区内的非广西籍职工人数逐渐增多。这些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才能回广西销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账户里的公积金。而这部分职工大多为短期工,收入不高,流动性又非常大,公积金基本不用,但离职时又不能提取,极大地影响了职工参缴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允许三类缴存职工,在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可销户提取公积金。这既方便了流动从业人员,也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