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且非零余额、零人数的单位,应提供单位工商注销证明、有关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证明单位法律灭失。
发生上述单位灭失情况的,由各分中心、管理部与相关部门沟通,核实个人身份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个人信息记载一致的,直接办理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手续;职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办理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手续,分中心、管理部提供材料,报归集执法处汇总,分批公告,在公告期内,由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核实信息,信息不一致的,由原单位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名职工持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更改个人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
第八条 集中封存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集中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应按《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提取资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职工本人提供的邮寄地址向个人信息清晰集中封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十一条 集中封存职工有权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分中心、管理部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缴存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个人信息不清晰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灭失单位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