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每天在校学习不超7小时
严格执行辽宁关于学生在校时间的规定,保障学生拥有足够休息和睡眠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对走读生不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初中每天均不超过2小时。
学校不得早于8点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学生的午休时间。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和延时放学。农村学校要保障学生有足够的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学校的作息时间表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严禁借质量监测进行区域统考
严格控制考试方式、难度及次数。小学一、二年级不得举行区域性统一纸笔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可进行期末质量监测,监测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初中除学业水平考查、学业水平考试、学业质量监测外,不举行市级统一考试。区县(市)教育局根据需要,每学期可对部分年级或部分学科进行一次教学质量抽测。严禁以“质量监测”名义进行区域性“统测”。要人性化安排考试,提倡将必要的考试安排在节假日之前。
在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补课
学校及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或上新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以推荐等形式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坚决杜绝“校内不讲校外讲”、“课内不讲课外讲”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提倡和鼓励教师为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
班级评比不得与家长贡献挂钩
要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教学开放,创造条件方便家长及有关专业人士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家庭、社会应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减少或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学校及班级各类评比不得与家长的贡献程度挂钩,不得以评比变相加重学生及家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