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中招〔2016〕7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
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结合《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琼教〔2012〕94号)和《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方案》(琼教职成〔2013〕81号)精神,为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我省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精神,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调整完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积极发挥考试招生的导向作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管理,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教育公平。
二、报名、考试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2.户籍不在我省,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1)在我省应届初中毕业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及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
(2)在我省初三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其法定监护人为在我省就业的常住人员,且具有我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