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招生管理责任,促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在设区市范围内,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班额超过5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跨区招生。经批准同意跨区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回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
二是加强录取库管理。各市、县(区)中招部门要按照中招规定,严格录取库管理,未报到的学生不能进入录取库,各公办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市、县(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等违规行为招收的学生,不得进入录取库。各设区市普通高中录取库须于10月1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是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设区市教育局与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要逐级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凡由于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相关设区市教育局要承担责任,同时要对相关学校进行查处。
(三)加大统筹管理力度,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各地要按照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要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台,从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实施录取等方面,切实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条件、招生录取等相关政策,为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
(四)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肃招生纪律,推进阳光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中招“阳光工程”,认真组织好报名、考试、阅卷、招生录取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把整治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作为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要严把中考报名关,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以直升为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报考其他学校,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严禁以任何理由允许未完成初中三年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中考,切实维护中招的社会公信力。要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严禁各招生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禁学校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