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报的纸质材料与网上公示情况一致性;
(七)学籍号、姓名与学籍系统信息一致性;
(八)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毕业评价结果审核无误后,由分管领导、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留存至少一年。各区同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时,成长档案随学籍档案一起转移,学期评价结果由原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第九章 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第三十七条学籍在潍坊市以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因户籍在我市,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升学的,其综合素质等级由升学所在县市区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高中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第十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举报或申诉。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和学校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组织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研究处理后结果有变化的,将变化情况重新按要求公示。
第十一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质量监控、
评估与指导
第四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与辖区内初中学校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十一条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期定期或随机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共同研究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手段、方法和要求,指导初中学校科学合理地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督查评价方案、学生成长档案、日常评价、期末评价、公示等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年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控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发现班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