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档案,该档案将作为高中阶段招生学生档案材料之一,其格式见附件2《黄山市2016年度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登记表》,后附实证材料。
(九)对残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区别对待,以体现人文关怀。
(十)评价工作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市直各学校6月初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区县教育局参照执行。
(十一)学校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列为常规工作,每学年均要对每个年级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价,为学生毕业的终结性评价做准备。
(十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将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被省示范高中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总评结果必须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兼具普及型高中教育功能的省示范高中可录取总评结果合格以上(含合格)的考生。
五、制度保障
为确保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使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价质量监控机制、举报和申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评价工作开展前将评价的内容、方法、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评价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评价结果的使用等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评价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综合素质总评结果为优秀的学生名单应在所在班级公示,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由班级评价小组研究后给予答复,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二)诚信制度
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者、学生本人等建立信用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学生的信用记录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信用记录不佳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
(三)评价质量监控机制
市教育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对各区县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各区县要及时组织总结本区县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和增强我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水平和实效。
(四)举报和申诉制度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评价过程中可能危害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先向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逐级向县(区)、市教育局提出举报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