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应当凭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办理相关手续,现场考试以满分30分记录;过程性考核的计分办法按照《北京市初中体育过程性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10分(满分)至6分(60%)的分数评定。
第二类:在初中阶段因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而长期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其最终成绩按照总分(40分)的60%(24分)记分。
第三类:因临时伤病不能参加现场体育考试的学生,其最终成绩由两部分合计组成:一是现场考试成绩满分(30分)的60%(18分),二是过程性考核成绩(与正常学生的计分办法相同)。
(三)缓考考生
女生特殊生理期或考生临时伤病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现场体育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第一,考试开始前申请者,办理要求如下:女生特殊生理期,填写《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现场考试缓考申请表》,缓考考生、学校医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均须签字,经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因伤病原因申请缓考的考生,办理程序同上,但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第二,经两次检录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者,办理要求如下:女生特殊生理期,填写《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现场考试缓考申请表》,缓考考生、考试现场医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均须签字,经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伤病原因申请缓考的考生,办理程序和要求同上。
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参加缓考的学生,按免考第三类学生处理。
区县要严格执行免考和缓考的办理规定,控制这类考生的比例。统一体育考试结束后,区县考试管理部门需将本区县缓考人员名单、缓考的时间和地点上报市考试院。缓考应当在区县统一体育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周集中组织,并严格按照统一体育考试的相关要求实施。
(四)特殊情况考生
既不符合免考条件,也不能按照普通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评定的考生,其成绩评定办法参照京教体美〔2010〕19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四、组织和实施
(一)考试方式
各区县统一组织实施,集中测试,当场向考生公布成绩。
(二)考试时间
学生毕业当年的5月份,具体时间由区县确定。同一区县的考生必须在区县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每名考生的全部项目必须在一个单元内(半天内)连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