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各区(县)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各区(县)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其职责包括: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指导。
4.承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二)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制度。
1.准入。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从2015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除外)不得进入乡村医生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