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经研究审定后执行。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