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1.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1.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2.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2.第二等:警监(3级)1.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2.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3.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3.第三等:警督(3级)1.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2.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3.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4.第四等:警司(3级)1.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2.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3.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5.第五等:警员(2级)1.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2.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