㈦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解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补贴部分,由省财政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按照接收单位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险所需经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差额补贴,由安置地政府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本级财政解决。
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全省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都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㈨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㈩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2001年以后转业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宜,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