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所谓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股东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要求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