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者利用能够接触用人单位公章的机会,违反用人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私自使用公章,在单方制定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加班费等,甚至达到其他违法目的。
5.劳动者违背入职时的服务期承诺,拒绝支付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劳动者违反劳资双方达成的其他约定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飞行员拒付培训费跳槽案、涉进京户口离职案等。
6.劳动者违反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或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住房按揭或购车贷款手续时,为其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劳动者事后持虚假收入证明索要工资差额。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将工资、年终奖、提成等进行拆分发放,达到偷逃税款、减少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等目的,成为劳动纠纷的导火索。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违反社会保险法规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因利益受损而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4.劳动者为获得购房、购车资质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由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事后产生纠纷。
5.劳动者为将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证书违法注册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名下的用人单位,与该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双方事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