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2)

职场法则2018-08-31王新老师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把损害赔偿专门列为一节,我国《合同法》虽无专列章节,但也在违约责任一章中对损害赔偿给予特别规定。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特别是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具有根本救济功能。这完全符合民法等价有偿及赔偿的补偿性及金钱的一般性质,并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中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没有提及过错的概念,《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损害赔偿应是一种严格责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甚至连过错一词亦无提及。其二,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这样一种状态,而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其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仅规定了不可抗力这样一个免责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突出说明了违约责任无过错性的特点。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并造成损害后果,违约方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其违约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这里牵扯举证责任问题,如果一方欲让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必须举证对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果;违约方如欲免责,则必须举证证明其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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