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非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区物价水平,在省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