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 省内 | 省外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750 |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30 | |
其余人员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