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行为。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五,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2.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3.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1、《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划委令第2号)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划委令第8号)
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划委令第15号)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