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规超生仍会被重罚
新条例还相应调整了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规定,删除了对“做假节育手术”的表述,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孩次起点调整为第三孩及以上。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个孩子,仍然面临着罚款。
根据条例,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超生”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有其他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农业人口不再增长宅基地使用面积;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而这个限制期为: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
5.生“老二”不再需要审批,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老二”还需审批吗?新条例规定,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同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体现了便民原则,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但是,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包括: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过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妻按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