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Ⅲ.第三等:警督(3级)
1.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Ⅳ.第四等:警司(3级)
1.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Ⅴ.第五等:警员(2级)
1.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