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的新规定

职场法则2018-11-04王新老师

9月27日,在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开始起草,收受礼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关反腐而备受关注。

制定收受礼金罪的用意,在于弥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反腐要求的脱节。不仅如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多处了解,刑法修正案(九)还将对受贿罪量刑进行规范化,受贿罪量刑标准将不再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三个“尴尬”的数字为量刑标准。

拟增设收受礼金罪

“收受礼金罪将是独立于受贿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贿罪的附属罪名”,9月28日,刑法学权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告诉记者。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必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储槐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变相受贿行为,即官员慢慢被收买,却无法证明其为他人谋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腐败分子的贪腐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进入司法程序时,受贿数额却只有几千万、几百万的原因,大量的贪腐金额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找不到因果关系”,一名接近立法机关人士说。除此之外,缺少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还会引起有些被告人的不服。

多名刑法学者证实,收受礼金罪已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礼金达到一定数额,哪怕证明不了为他人谋利也可以定罪”,储槐植说。

“当然,收受礼金罪的量刑也要比受贿罪轻一点”,他说。

在上述接近立法机关人士看来,增设收受礼金罪,是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的问题。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受贿罪,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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