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范围较窄。目前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局限在财务控制领域,与财务报告审计内容高度相关。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中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定义,重大缺陷不仅是指那些已经产生财务影响的缺陷,还包括那些对企业的声誉、目标存在潜在影响的重要缺陷类型。所以,注册会计师应扩展视野,关注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所涵盖的范围,避免得出片面的结论。
二、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策略
(一)加快内部控制评价的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是企业治理和发展的基础,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了重视,实施时间较早,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早已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强制要求。相比之下,我国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实施较晚,还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进行修订。我国目前内部控制规范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只能以行政处罚为主,惩戒力度不足,难以对产生重大缺陷的舞弊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应当进一步推进内部控制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惩处力度,使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内部控制审计的评价标准
我国目前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实施意见中对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集体舞弊;企业对已以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缺陷未能被内部控制发现并避免;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引入定性及定量标准以明确缺陷的性质。定性评价标准是指从事件的性质上来确定某项缺陷是否是重大缺陷。比如,可能致使控制环境无效的缺陷、影响公司收益和合同履行的缺陷、因违法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缺陷、高管层集体舞弊的缺陷。应当采取详细罗列的方式,提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标准以供使用。定量评价标准是指缺陷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用数字表示的情况,为了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实用性,直接体现重大缺陷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应当引入定量的评价标准。比如,规定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当然,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选取适当指标,如采用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净利润等指标来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重大程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审计独立性
“指引”中并没有对如何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规定。实务中,经常出现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咨询的事务所与提供内部控制评价审计的事务所为同一事务所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严重破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得出客观真实的审计结论。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破坏独立性就无法保障审计质量,应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建议加入对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限制条款,同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与提供咨询服务的事务所的关系,从而保证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