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工会界建议,有关部门应坚持正向激励,明确只有坚持缴费年限长、缴费数额多的人将更加受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让延迟退休者真正得到更多的实惠,才能使反对和质疑延迟退休的职工逐步打消顾虑。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坚持适度弹性。在制定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总体框架之下,建议探索试行弹性退休制度,在一定年龄范围内,比如在60至65岁之间,由职工自主选择退休年龄,以更好地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
3民企职工也应享受提前退休
虽然人社部部长近日已经表示,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已形成,今年将向社会征求意见,不过这次工会界别也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在保持原有提前退休规定的前提下,还应该进一步修改办法,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标准。
这次工会界别在相关提案中介绍,1978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暂行办法》将从事特殊工种享有提前退休权利的职工圈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导致目前在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广大职工被排除在外。
改革开放至今,特殊工种不仅在国有企业有,在民营企业也大量存在。以钢铁行业为例,2015年钢铁行业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企业纷纷选择精简人员。在被精简人员安置时,有较多的民营钢铁企业反映,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想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却被告知他们所在的企业由于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这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讲有失公平。这部分职工由于年龄偏大,体能和反应都不符合继续从事特殊工作的标准,大大影响劳动效率和生产安全。在行业形势和企业发展状况较好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岗位、内退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出路问题,但在钢铁行业整体面临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减产限产的大背景下,企业已自顾不暇,这部分职工不仅存在岗位人身安全问题,还有可能面临直接被推向社会的风险。
对此工会界别在相关提案中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尽快启动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实现用工同等对待,公平公正,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标准,让在不同所有制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的年龄、工龄标准一致,以彰显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