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体情况下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办法
1、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村村(居)民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户首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2、关于“户”的确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特殊“户”。
3、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使用者未变化的可以办理土地登记;使用者发生变化的,现使用者必须提供合法手续,方能办理土地登记。
4、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办理土地登记;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待分户后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5、属本农民集体内部调剂使用,通过接受转让、购买、赠与房屋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凭房屋转让、买卖、赠与协议、公证书等有效证据,经村(居)委会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审查,报经区(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予登记。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凭家庭财产协议、遗嘱、公证书等有效证据,经村(居)委会确认后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7、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当事人要求登记在家庭其他成员名下,如该家庭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经公证的,可以为家庭其他成员办理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