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
一、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一)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及要求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补贴车辆类型如下:
1、客车
(1)公交车:公交企业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公交车,含城市公交车、镇村公交车及通过租赁等方式从事公交运营的车辆;
(2)其他客车:含道路客运车辆、企业自备车辆等。道路客运车辆指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客车,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客车、包车客运客车、旅游客运客车;企业自备车辆是指企业单位购买的用于企业员工通勤及商务接待等用途的车辆。
2、专用车
(1)邮政、物流车:指获得道路货运资格、提供货物运输的车辆;
(2)市政、环卫、工程车等:提供城市道路清洁环卫、工程维护、巡逻等用途的车辆。
3、乘用车
(1)出租车:具备出租运营资格、提供城市出租车服务的车辆;
(2)私人及企业用车:私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用于自用的车辆;
(3)公务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4)租赁车:以整车租赁或车辆共享模式应用的车辆。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