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委托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上述材料须按照申报平台上规定的格式扫描上传,原件备查。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所有享受财政补贴的车辆,5年内均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
(三)所有享受补贴的车辆不得在南京市域范围外运营,如发现违反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补贴的拨付或要求退回已补贴的资金。如发现申报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出现闲置、“骗补”等情况,一律停止补贴的拨付,已发放补贴的,申报单位必须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2017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南京市监测平台。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在2017年9月底之前纳入监测平台。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南京市监测平台。
(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申请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车辆服务站,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负责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以及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