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警改革方案最新版(6)

政策改革2018-06-13王新老师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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