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素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级别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
第二十六条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