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