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九条(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政府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二章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职责范围)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
(二)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四)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五)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六)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监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物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九)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场所;
(十)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十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