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辅警改革最新消息【荐读】(2)

政策改革2018-09-27才子老师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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