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本次改革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中小学(幼儿园)新设正高级教师职称,调整了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将民办教师、编外教师纳入评价范围,并在评聘环节严格执行职称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方案。此次改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涉及全市17万名中小学教师。
民办教师首次纳入职称体系
为统筹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协调发展,本次改革打破了实施30年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系列与小学教师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系列。
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评审范围包括,北京市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此外,为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发展,本次改革打破体制机制壁垒,将民办教师纳入评审范围,为民办中小学教育机构教师开通了职称评价通道。
中小学教师职称新设正高级
本次改革健全了职称层级,改变了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最高设置到正高级,打通了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此次改革后,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将统一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师级和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改革前后中小学职称层级对照
级别 | 改革前 | 改革后 | |
中学教师系列 | 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 | 中小学教师系列 | |
正高级 | 无 | 无 | 正高级教师 |
副高级 | 中学高级教师 | 无 | 高级教师 |
中级 | 中学一级教师 | 小学高级教师 | 一级教师 |
助理级 | 中学二级教师 | 小学一级教师 | 二级教师 |
员级 | 中学三级教师 | 小学二级、三级教师 | 三级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