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49岁的已婚女性申领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未满16周岁子女应当由监护人持子女户口薄或身份证代为申领。
第八条乡镇(场)、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居住证受理点应在受理当日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领人或集体申领经办人应当持受理凭证按预约日期或通知日期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无不良信誉记录的申请人可自愿申领有效期为两年的居住证:
(一)购买住房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二)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
(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条件;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一)、(三)、(四)情形的,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居住证。
第十一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应当按持证人现有具体条件办理居住证有效期限延期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地址,证件不需更换。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由居住证受理点审定后重新照像制证。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证件。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居住证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证件按程序重新发放新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