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过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拓展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绿色通道
为鼓励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对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六名)。
(三)中原名师。
(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二、加大对基层和农村一线教师的政策倾斜力度
为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安心基层一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对基层和农村学校实行以下政策倾斜:
(一)对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二)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
(三)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的人员,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须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四)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今后,所有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