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构申报评审材料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职改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正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材料请于2016年7月15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职改办)。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学校(单位)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及正高级教师基本情况摘要(见附件8、9),并附电子版。
(四)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教师工作处职称申报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