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证的签注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的使用功能终止,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签发日期中的“XX月XX日”为证件的签注日期,签注日期前一个月开始受理业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新版居住证过渡期的管理
2016年4月1日起全面停发“一年期居住证”,发放新版居住证,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持有“一年期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开通居住证换领业务,在此期间“一年期居住证”仍作为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的有效凭证,2017年3月31日以后将全面废止“一年期居住证”,同时不再受理换领业务。
四、办理居住登记和初次申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