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具体办法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七条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兰州
附二:兰州迄今为止共办理居住证85万张
据了解,截至2016年5月,兰州警方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实际在册登记流动人口为67万人,累计登记流动人口为204万人,从2011年至今,兰州警方共办理居住证85万张。而且出租房屋已登记11万户,累计登记出租房屋为18万户,兰州警方几年共处罚31名房东,并对263名不按规定登记的流动人口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