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党费收缴标准(2)

政策改革2018-07-12三水老师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一次性补发的工资,应按规定的比例,从补发的月份起补交党费。以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额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出每月应交党费金额,然后减去党员调资前每月交纳党费的金额,所得之差即为每月补交的党费。

(5)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6)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3、出国学习或因私出国的党员,出国期间停止组织生活,回国后,经党组织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其出国期间的党费应及时补交,补交党费以出国前的固定性工资收入与回国后的固定性工资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我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上级组织部转交中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7、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2、根据上级组织部规定,学校月收缴党费总额(不包括离退休党员党费)的60%上缴市委组织部,20%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掌握使用,20%返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和大组通字[2007]10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党员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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