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全文解读(5)

政策改革2018-07-01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