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3)

政策改革2018-06-30王华老师

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公共资源交易要实现“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按照63号文件要求,《办法》从系统的建设、联通和应用三个方面着力,推动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在系统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设电子服务系统、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推进平台整合和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在系统联通方面,《办法》规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横向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互通,打造纵横贯通的全国“一张网”。在系统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活动开展监测预警,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推进资源共享?

答:63号文件提出,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按照这一要求,《办法》以共享资源为重点,通过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形成集聚效应,达到“1+1>2”的效果。一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是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还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概括说,就是强化相关方面的信息公开,并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横向纵向联通,多措并举,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这样既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方便社会监督,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二是实现场所资源的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三是实现专家资源的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同时,《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解决不同地区专家资源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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