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23年来首度修改(2)

政策改革2018-06-28李天扬老师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修订草案明确和强化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红会擅自处分捐赠款物将面临刑责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介绍,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事实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据此,修订草案增加一章,弥补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

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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