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解读(2)

政策改革2018-06-28王华老师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不得计入有效面积,只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予以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鼓励货币化安置,按对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基准价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建设的房屋在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内,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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