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