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学分。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度及周期内取得的培训学分及结构达到本办法之规定,相应教师培训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章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与确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各类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在课程(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教师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等,仅需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及相关部门将参训教师的实际参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平台自动按事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转换为教师的培训学分,按最高学分限制计入周期培训学分。
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的学分,由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指派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对其所辖教师培训机构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确定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学分登记时间为每年8月31日前。
第七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及省级培训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小学负责对本校教师的选课指导、校本研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涉及本校教师学分转换类培训、活动的管理。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研究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照教师的类别、学段和培训层次、维度、领域,系统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
第二十六条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主要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要求的规定,其他未尽的管理要求,按《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