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4)

政策改革2018-06-20王华老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印发的《江苏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7〕299号、苏林计〔200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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