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3)

政策改革2018-06-20三水老师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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