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解读(3)

政策改革2018-06-18王华老师

十、关于运营机构通报承租人欠租等情况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其他

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执行。

本规定实施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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